为了防止单一企业和企业集团对市场的垄断,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政策》第四十八条对企业市场份额做了明确的规定,单一企业(集团)单一纸种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35%,不得再申请核准或备案该纸种建设项目;单一企业(集团)纸及纸板总生产能力超过当年国内市场消费总量的15%,不得再申请核准或备案制浆造纸项目。今后我们建设制浆造纸项目将按此标准严格执行。
为了更好地体现造纸产业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政策》第四十九条规定:新建项目吨产品在COD排放量、取水量和综合能耗(标煤)等方面要达到先进水平。其中漂白化学木浆为10千克、45立方米和500千克;漂白化学竹浆为15千克、60立方米和600千克;化学机械木浆为9千克、30立方米和1100千克;新闻纸为4千克、20立方米和630千克;印刷书写纸为4千克、30立方米和680千克。
《政策》第五十三条规定:加大投资监管,对违规审批、自行审批、拆分审批、擅自更改批复或备案内容等行为,撤销项目法人投资项目的资格,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五)关于利用外资问题和《政策》相关规定
目前,外商进入我国造纸行业迅猛。“十五”期间,外资企业进入我国造纸产业,促进了结构调整、产品优化、管理水平提高,并缓解了资金压力。在当前我国木浆等造纸原料主要依靠进口,而国内企业在资金实力、管理经验、技术水平与国外大型造纸企业仍有较大差距的情况下,仍应合理利用外资,但同时防止出现垄断现象。2005年,造纸工业总资产中外资企业总资产所占的比例高达43%,外资企业净资产占行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高达45%;一些外资企业在我国高档纸及纸板市场中已居主导地位,所占市场份额超过50%,铜版纸、白卡纸外资企业产能、产量均占全国的2/3左右,箱板纸产量占30%以上;在《全国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十五”及2010年专项规划》中规划的7500万亩浆纸原料林基地中,外资企业已经占用林地2500多万亩左右,约占1/3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