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境外机构或人员需要在境内开展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活动的,应当委托境内具有涉外调查统计资格的机构进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另行拟定。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统计工作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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