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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ICHINA.NET.CN  2008年05月14日  来源:发改委网站  阅读: 【字体:

  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规划信息库。有关部门在规划印发的同时,应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送发展改革部门入库。

第七章   

    第二十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部门要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保障规划的实施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应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编制部门应将修订后的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规划期十年及以上的,应进行定期滚动修订。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非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参照本办法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由规划编制部门商财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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