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政策法规 | 特别报道| 最佳实践 | 产品与应用 | 数据图表 | 电子政务 | 人物专访 | 期刊在线
   组织 | 关注 | 专题活动 | 信息化生活 | 设为首页
.中国信息化 >政策法规 >浏览文章
《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ICHINA.NET.CN  2008年05月14日  来源:发改委网站  阅读: 【字体: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第四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特殊领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第五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编制。
   
第六条  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均需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规划编制必要性、规划期、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报国务院审批的依据或理由等。
   
第七条  工作方案是国家级专项规划立项的依据,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确认。

第三章   

    第八条  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文本一般包括现状、趋势、方针、目标、任务、布局、项目、实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内容要达到以下要求:符合国家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对需要国家安排投资的规划,要充分论证并事先征求发展改革和相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衔接和论证

    第十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发展方针、目标、重点任务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相关规划之间对发展趋势的判断、需求预测、主要指标和政策措施要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草案,应送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的,还应送相关部门进行衔接。
有关部门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衔接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草案,由发展改革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论证。

上一页      下一页
本文共 4 页,第  [1]  [2]  [3]  [4]  页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暂无相关链接
地址:北京市万寿路南口金家村288号华信大厦中国信息化杂志社 邮政编码:100036
投稿信箱:post@ichina.net.cn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象,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CopyRight © 2004-2008 WWW.ICHINA.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备08004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