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三十八条 对已获得支撑计划含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专项经费支持,且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规模的项目,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继续予以支持。对预期能够自主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十九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扩散所必须的研发、产业化条件;
(三)该项目已获得一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包括政策性银行的软贷款,不包括一年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并能够提供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单等材料。
第四十条 根据贷款用于项目的实际支出水平,贷款贴息额为当年发生利息额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十一条 符合申请贷款贴息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进行评审评估。重点评价项目的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以及申报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四十二条 科技部根据评审评估意见,核定贴息金额,报财政部批准后,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
第七章 其他资助方式
第四十三条 积极探索其他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其他资助方式主要包括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
第四十四条 对已获得支撑计划含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专项经费支持,且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规模,但未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应用示范项目,可以采用风险投资或偿还性资助方式继续予以支持。
第四十五条 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