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何方
“我很早就提出了申请,但被告知这项业务暂停了,就是为了等这个新的认证办法出台。”一位高新园区的企业老总告诉记者,“我们已经等了大半年的时间。”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后,高新技术企业新的认证办法这块悬在空中的石头终于落地。备受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下称《认定办法》)日前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这意味着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及五个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进入到实际操作阶段。
根据《认定办法》规定,原来的认定办法自新的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众多已经被认定为“高新”的企业,或将面临着“重新认定”;而很多没能进入高新队列的企业,将会面临着更高的门槛。
创新导向
据了解,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为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务院于1991年批准了在26个智力资源相对密集的大中城市建立高新区,并发布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配套制定了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之后,1996年,国家科委制定办法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扩展到高新区外,颁布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1999年全国科技大会之后,2000年国家再次修订了1991年规定的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此次《认定办法》共五章20条,详细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实施、条件与程序等内容。值得关注的是,相较老办法,新办法表现出很多新的特点。
按照新办法,“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未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依据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