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法律文件之间有诸多重复的地方,这是第一。第二,六部法律文件在许多概念的界定上有冲突。第三,有没有必要出台这么多容易引起混淆的法律文件?”阿拉木斯先生说。
“这些法律文件都是部门规章,效力级别较低,不能设立行政许可,不能创设惩罚措施,在没有强制力保障的情况下,被规范对象如果不按这个规范去做,也不能进行处置。这在一定意义上会弱化法规的严肃性,对整个法律环境的尊严和威信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阿拉木斯告诉记者。
在对我国电子商务界的立法问题进行考察后,阿拉木斯认为,自2005年到目前,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立法的若干意见》的指引下,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从电子认证服务、网上支付、知识产权、电子邮件服务、信息化促进等角度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或部门规章,“我国电子商务及信息化法律环境中的不足和空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弥补”。
但是,在这些立法活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多数,法律较少,“部门规章比较好操作,但是效力级别较低,直接造成了适用范围和力度的不足。”另外,在诸多关于电子商务的部门规章中,“由于缺乏级别更高的法律的指引,导致了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差,没有形成统一、稳定的法律原则,规定之间缺乏必要的呼应和协调,甚至存在冲突。”
“因此,针对上述问题,急需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提高立法层次、加速立法速度和丰富立法的内容”。
“目前在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问题还是比较多的,这个时候,我认为现在需要的是明确的和强有力的措施,哪怕一两条,而不是那些没有法律强制力保障的‘善意的规劝’,‘善意的规劝’太多的话,只能起到混淆视听的作用,”阿拉木斯先生告诉本刊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