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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起全面风险管理的防线
  2008年08月01日  来源:中国信息化  佚名  阅读: 【字体:

2004年6月,《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正式颁布。该协议在原“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吸收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成果和新方法,提出了一系列银行风险管理的计量标准、技术方法及制度要求,成为指导和监督世界各国银行实现风险控制的最终文本。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协议文本,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中国的银行业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2004年6月,《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正式颁布。该协议在原“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吸收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成果和新方法,提出了一系列银行风险管理的计量标准、技术方法及制度要求,成为指导和监督世界各国银行实现风险控制的最终文本。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协议文本,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中国的银行业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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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入世时的承诺,中国银行业已在2006年底全面对外开放,中国商业银行也将随之进入世界金融体系。因此,尽快熟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才是应对国际竞争的当务之急。

全面风险管理迫在眉睫

  有专家将新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概括为“实现银行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个领域的风险信息的透明”。这对中国银行业提出一个迫切的要求,就是要尽快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机制。

  从中国本土银行的发展现状来看,在风险控制等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普遍缺乏全面的风险概念。银行的管理者在日常业务中,往往过于偏重信用风险的管理,信贷审批从紧从严,但对于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却意识不足,因而不能真正实现对于风险的全面控制。

  2.风险管理方法尚不成熟。国内不少银行虽然已经开始着手引进国际先进的风险控制理论和体系,但由于我国的国情较为特殊,并不能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理论,因此想要真正实现科学化、系统化地进行风险控制尚需时日。

  3.风险控制体系存在漏洞。国内不少银行的组织结构相对不够明晰,各分支行往往没有专业的风险控制部门或是由分支行的决策者直接领导风险管理部门,致使总行无法获得准确的风险信息,最终影响银行对于风险的预判和决策。另一方面,国内大部分银行一般只针对信贷风险设立了专门的审查机构,而对其他风险则缺乏相应的职能部门来加以应对,错失了“防患于未然”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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