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杨吉
丹·贝克等在界定快乐公司时,并没有首先对快乐做出词义解释,而是对快乐公司的定义偷换了概念,即把快乐公司描述为一个有长远战略眼光,重视组织文化建设的企业。对此,他们写道:“我们可以给快乐公司下这样一个定义,即快乐公司中各个层次的员工都可以充分展现他们的优势,为了共同的目标通力合作,在生产高质量的产品或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中觅得生活的满足和人生的意义,并且能够通过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为他人生活带来积极的改善。”实际上,他们所说的快乐公司是彼得·德鲁克笔下的“卓有成效的组织”,是汤姆·彼得斯提到的“追求卓越的公司”,是吉姆·柯林斯描写的“基业长青的企业”,区别只是说法不同。
在这种说法下,快不快乐成了划分公司优劣的界线。按照丹·贝克等人的说法,那些死气沉沉、弄虚作假、充满恐惧、违法犯规、官僚腐败的公司是不快乐的;而快乐的公司则是指那些面对新经济有很强生存和适应能力,组织内部讲究传承、合作、创新和责任的工作氛围,一个不断求新求变积极面向未来的公司。对于作者的这种划分,我们无可非议。其原因在于快乐的定义已被他们根本地改变。快乐已不仅限于情绪反应,而是跟组织层面的运营、伦理、情感、价值观等融合混杂。在此,快乐不是我们之前熟知的那个快乐,自然,快乐公司也就不是我们望文生义时的那个意思了。 |